18日,记者从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即将届满诉讼时效期的欠款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长达20年的纠葛成功化解。
1997年12月,50岁的原告兰某经朋友介绍结识被告邹某,邹某因为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是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不久后,邹某又向兰某借款5000元,并另出具借条一张,也没有注明还款时间。因为二人系朋友关系,兰某并没有急着催促邹某还款,此后邹某陆陆续续偿还了3500元,但剩下的欠款一拖就是20年。
今年11月的一天,已七旬兰某偶然得知《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是20年,而被告邹某欠自己的钱今年就刚好20年,时间一过自己的权益可能就无法得到保护。于是,兰某赶在20年期满的最后一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偿还借款15000元,利息25000元。龙泉驿区法院立案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邹某承诺在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欠款12000元。最终,这起经历了20年的借款纠纷有惊无险地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
该案调解法官罗万龙指出,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最直接证据,而借条写明的具体还款时间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履行期限不明确,意味着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所以从1997年12月到2017年12月这20年刚好是这笔欠款的诉讼时效。
记者:曾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