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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12万“欠债者”申请强制执行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7-09-22 02:23 】 【来源:四川法制报】


  见过欠债不还的,见过追着债主主动还钱的吗?今年7月,成都市双流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欠债者”黄先生认为“债主”张女士等6人不接受自己还钱不合理,要求法院强制执行。21日,记者了解到,在黄先生办理了提存公证之后,凭着提存公证书,在双流法院顺利办理了强制执行申请手续。
  
  5套拆迁安置房归属引纷争
  
  黄先生和张女士于1999年结婚,几年后有了个儿子。婚后黄先生在工地打工,张女士因病在家,生活一直比较清贫。
  
  直到2007年,当地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征地拆迁,夫妻俩的老房子也在拆迁范围内。“当时安置政策是按照户口上的人数进行安置,我家户口上有我们一家3口,加上妻子的父母和妹妹、妹夫,总共7人。每个人补偿60平方米的安置房。最终2009年,我们分到了5套安置房。”黄先生说。
  
  生活越过越好,但夫妻俩的矛盾却越来越大。2015年,两人选择了离婚,孩子归张女士抚养,黄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用。婚虽然离了,但双方却一直没有就这5套拆迁安置房的归属达成一致。
  
  2016年,黄先生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张女士等6人分家析产。诉讼过程中,法院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先生向张女士支付12万元房屋补偿款,张女士就将5套拆迁安置房中的其中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交付黄先生占有使用;因为是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届时张女士应将拆迁安置协议交给黄先生。法院就此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付不出去的12万房屋补偿款
  
  原本以为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的黄先生,赶紧凑齐了12万元准备交给张女士一家。但这时,黄先生却发现张女士一家态度变得很奇怪。“为了还钱,我给他们打电话,他们不接;发短信,也不回。”联系不到张女士一家,黄先生只好主动上门去问个清楚。当天张女士和父母都在家,隔着门,他们拒绝接受这12万元房屋补偿款。
  
  而当黄先生再次上门还款时,家里早已人去楼空。邻居告诉黄先生,张女士一家投奔亲戚去了。无奈之下黄先生再次找到法院,想要申请强制执行。“我希望能通过法院,尽快帮我要回协议和钥匙,因为离婚后我一直居无定所。”黄先生说。
  
  但法院却告知,这种情况没办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此案中,法院先前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黄先生附有先履行义务,即黄先生应先支付12万元房屋补偿款后方可要求张女士一家交付房屋,因张女士等6人拒收房屋补偿款,导致黄先生履行不能,从而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黄先生反复解释,他愿意支付12万元房屋补偿款的义务,但张女士一家拒绝收款且不接电话也不见面。看着黄先生又委屈又着急,法院工作人员支了一招:“你可以找公证机构咨询看看,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办理提存公证后顺利立案
  
  今年4月,黄先生找到了律政公证处,公证员范斌接待了他的咨询。范斌说:“从来都是债主打官司讨债,很少听说欠债者打官司追着债主还钱,虽然此案这种情况少见,但我们也给黄先生找到了解决之法——办理提存公证。”
  
  范斌介绍说,根据《民法通则》《公证法》以及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也就是说如果黄先生将12万房屋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根据提存公证规则,就可视为黄先生对债务完成履行义务,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女士一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黄先生在听取公证员的建议后,向律政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12万元房屋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的提存账户。“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所以黄先生和公证处都分别电话告知了张女士一家,此外我们还以邮寄送达的形式,给张女士一家发了催告函,请他们尽快领取12万元。但张女士一家始终没有回应。”范斌说。
  
  在尽到告知义务后,律政公证处在法定期限内为黄先生出具了提存公证书,这份公证书证明了黄先生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今年7月,黄先生凭着提存公证书,在双流法院顺利办理了强制执行申请手续。
  
  21日,记者了解到,双流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房屋已是查封状态,但涉案房屋已出租,租期到今年11月,所以具体执行还要等到11月。
  
  ◎名词
  
  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说法
  
  哪些情形可以办提存公证?
  
  公证员范斌表示,当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出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等情况,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此外,当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或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哪些标的物可以提存?
  
  范斌表示,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以及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都可以提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同时,范斌也提醒说:“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1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3次。”
  
  记者 兰楠 见习记者 夏菲妮
编辑: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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