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今年3月,成都市民李先生就在成都公证处办理过一份公证,对他与前妻陈女士的短信往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原来,李先生两年多前与陈女士离婚的时候考虑到孩子年龄小比较依赖母亲,便协议孩子跟着母亲生活。而陈女士在照顾了孩子一段时间后,以工作繁忙为由将孩子送至农村外婆家,由外婆抚养。现在孩子已经6岁了,陈女士也没有要接孩子回城生活和学习的想法。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李先生与陈女士达成了抚养权变更的协议。当李先生去接孩子的时候,陈女士却反悔了。
由于李先生与陈女士是使用手机短信交流,准备走诉讼程序的李先生第一时间就想到去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以增强相关证据的效力。在核实情况、审查资料后,成都公证处公证员依法为李先生出具了公证书。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包括公证书在内的一系列证据,法院最后宣判孩子抚养权归李先生。
公证普法小贴士: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举证方可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本期主讲公证员:颜丽,成都公证处业务一部部长、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三级公证员,业务范围包括国内民事、经济、涉外类公证,擅长办理国内民事和涉外类公证事项。
联系电话:13808016294。成都公证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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