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凌 李红 陈龙
审判中心相对于传统的侦查中心,重点解决刑事诉讼构造不合理、诉讼重心前移和司法没有权威等问题。当审判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这不仅会使侦、诉、审之间的关系发生微妙变化,更会对诉辩关系造成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侦诉审关系变异诉讼结果更加不确定
传统意义上,以侦查卷证为蓝本的刑事卷证在侦诉审之间的传送成为主轴,“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导致庭审完全以刑事卷证为中心,诉讼结果可以说是相对确定的。“因辩方的材料无法进入生产流水线传送,检察院和法院从制度上会忽略辩方的意见,只重视侦查的结论,刑事审判事实上成为控方单方面影响裁判者的活动。””审判中心地位一旦确立,一切将不再是“理所当然”,辩护职能进一步强化,庭审实质对抗性增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无疑将相应加强,这在还原案件客观真实,促进审判公正的同时,也使原本可预测的诉讼结果,变得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各种证据裁判规则被“激活”
通过多年的充分讨论,学理上对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已经形成通说。直接言词原则必然要求法庭辩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直接呈现于庭审过程中,并作为法院裁判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激活”也将有利于推动审判实质化,使庭审真正成为诉讼的中心环节。各种证据裁判规则的“激活”,无疑会系统地推动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制度的改革,更利于提高律师辩护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卷宗移送制度附随性优势逐渐丧失
回顾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可以清楚地发现,中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包括被告人供述在内的刑事卷证举足轻重,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根本就不能定案,整个案件只能长期悬置。卷证不但是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依据,也是上级监督、检查下级工作的依据,更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核的依据。而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质证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法官庭前阅卷的形成“事实判断“,庭后阅卷宣判的起诉同步移送案卷优势可能会逐渐降低甚至丧失,相应的附着在司法主体身上的责任也相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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